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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GFR-ADC药物治疗晚期经治实体瘤(非小肺癌、头颈鳞癌、鼻咽癌、食管癌和结直肠癌)(下个剂量组9月中旬开放,可储备)

肿瘤新药临床试验 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的实体瘤(非小肺癌、结直肠癌、头颈鳞癌、鼻咽癌和食管癌) 招募中 更新于 浏览 10
项目要点广西地区肿瘤新药试验(I期,II期)项目正在招募:面向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的实体瘤(非小肺癌、结直肠癌、头颈鳞癌、鼻咽癌和食管癌)人群,18 至 70 周岁,体重指数 18-28。

项目信息一览

适应症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的实体瘤(非小肺癌、结直肠癌、头颈鳞癌、鼻咽癌和食管癌)
项目类型肿瘤新药临床试验
研究阶段I期,II期
年龄要求18 - 70 周岁
性别要求不限
体重指数 BMI18 - 28
给药方式静脉输注,每3周一次(Q3W),每次给药剂量按剂量递增/扩展方案确定;I期剂量递增阶段设多个剂量水平,II期扩展阶段按瘤种队列给予推荐剂量,每21天为一个治疗周期,每周期第1天给药,直至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
所在地区广西
研究中心南宁、福州、郑州、长沙、武汉、上海
招募状态招募中
信息更新2026-09-14

项目简介

本试验药物为靶向EGFR的抗体药物偶联物(ADC),由抗EGFR单克隆抗体通过可裂解连接子偶联细胞毒性载荷构成。EGFR在非小细胞肺癌、结直肠癌、头颈鳞癌、鼻咽癌及食管癌等多种实体瘤中高表达或突变,是经治晚期实体瘤的重要治疗靶点。该药拟用于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的不可切除、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重点覆盖EGFR突变非小细胞肺癌、KRAS野生型结直肠癌、头颈鳞癌、食管鳞癌等瘤种。

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的实体瘤(非小肺癌、结直肠癌、头颈鳞癌、鼻咽癌和食管癌) I期,II期

药物作用机制

本品通过抗EGFR单克隆抗体部分特异性结合肿瘤细胞表面EGFR,经受体介导内吞进入肿瘤细胞;在溶酶体环境下连接子裂解,释放细胞毒性载荷。载荷可抑制微管聚合或阻断DNA拓扑异构酶,干扰肿瘤细胞有丝分裂并诱导凋亡。同时,抗体Fc段可介导抗体依赖性细胞毒作用(ADCC),增强对EGFR高表达肿瘤细胞的杀伤。该机制将靶向递送与强效细胞毒作用结合,在提高抗肿瘤活性的同时降低对正常组织的毒性。

入组条件

主要入选标准

  • 1. 充分了解本研究并有能力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ICF);
  • 2. 男性或女性,年龄≥18岁;
  • 3. 经组织学确诊的、不可切除、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
  • 剂量递增(Part A):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无标准治疗可用的,组织学确诊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
  • 剂量扩展/优化(Part B):
  • - 队列 1:不可切除、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EGFR突变(19外显子缺失或 L858R突变)的 NSCLC,既往接受过≤4线系统治疗且须包括 EGFR-TKI和铂类化疗的联合或序贯治疗。
  • - 队列 2:不可切除、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KRAS野生型 CRC,既往接受过≤4线系统治疗且须包括抗 EGFR治疗和伊立替康/奥沙利铂为基础的化疗。
  • - 队列 3:不可切除、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的,不可手术或放疗的 HNSCC,既往接受过≤3线系统治疗且至少须包括 ICI治疗。
  • - 队列 4:不可切除、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的 ESCC,既往接受过≤3线系统治疗且须至少包括 ICI治疗和化疗。
  • - 队列 5:不可切除、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的其他实体瘤,既往接受过≤4线系统治疗。具体瘤种及对应给药剂量将根据研究期间获得的数据决定。
  • 4. 根据 RECIST 1.1标准,至少有 1个可测量病灶;
  • 5. 在研究药物给药前,自愿并有能力提供足够的肿瘤样本(原发或转移灶)以进行中心实验室生物标志物检测(包括 EGFR表达和 PAM状态);
  • 6. 预期生存期≥12周;
  • 7.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PS)评分 0~1分;
  • 8. 骨髓功能、肾功能和肝功能良好:
  • ●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⁹/L,血红蛋白≥9.0 g/dL,血小板≥75×10⁹/L(在实验室检查前 14天内未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或其他造血刺激因子纠正,且在实验室检查前 7天内未接受血小板输注);
  • ● 肌酐清除率 ≥ 60 mL/min,可使用 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 (140-年龄)×(体重 kg)×(男性 1,女性 0.85) / 72 ×(血清肌酐 mg/dL);
  • ● 血清总胆红素≤1.5×正常值上限(ULN);如因 Gilbert综合征(单纯性非结合型高胆红素血症)或肝转移而导致胆红素升高,血清总胆红素≤3× ULN,且无其他肝功能障碍;
  • ● 如无肝转移,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ULN;≤5×ULN如伴有肝转移灶;
  • ●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 9.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必须在筛选期开始、治疗期间至末次研究药物给药后 7个月内使用双重避孕方法,并同意在此期间不以生殖为目的捐献卵子(卵母细胞);男性患者的伴侣如有生育能力,该男性患者也须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研究给药后 4个月内使用有效的双重避孕方法,并同意在此期间不得捐献精子。详细避孕指导见第 10.3节。无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可免除此要求。

主要排除标准

  • 1. 已确诊的 1型糖尿病或未得到控制的 2型糖尿病。
  • ● 空腹血糖(FPG)>126 mg/dL(7.0 mmol/L)或糖化血红蛋白(HbA1c)>6.4%。
  • 2.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2周或 5个药物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使用细胞色素P450 3A4酶(CYP3A4)的强效抑制剂或强效诱导剂、P-糖蛋白(P-gp)抑制剂或乳腺癌耐药蛋白(BCRP)抑制剂。
  • 3. 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未恢复至 1级基线水平(脱发除外)。研究者和申办者医学监察可协商决定慢性毒性 2级的患者个体情况是否适合被纳入(如化疗引起的 2级神经病变)。
  • 4. 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与之前其他抗肿瘤疗法之间的间隔时间,包括其他在研疗法:
  • ● 细胞毒性化疗:少于 21天
  • ● 系统性小分子靶向治疗(如酪氨酸激酶抑制剂):少于 28天或该药物 5个半衰期,以更短者为准
  • ● 亚硝基脲:少于 6周
  • ● 基于抗体的治疗:少于 28天
  • ● 放射治疗:
  • - 局部放射治疗:少于 14天
  • - 放射性同位素治疗:少于 6周
  • - 50%盆腔或全身放射治疗:少于 12周
  • 5. 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 28天内进行重大手术。患者必须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从毒性和/或并发症中充分恢复。
  • 6. 脊髓压迫、软脑膜受累,或活动性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定义为未经治疗且有临床症状,或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或抗惊厥药物来控制症状。
  • ● 对于先前接受过针对 CNS转移灶治疗的患者,治疗后症状消失或在入组前神经系统症状稳定且无需类固醇治疗至少 4周以上的患者可以被纳入。
  • 7. 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包括:
  • ●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6个月内发生急性心肌梗死。
  • ●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8天发生不稳定型心绞痛或其他限制了日常生活活动的中重度心血管疾病相关胸痛。
  • ● 入组前 6个月内进行过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 ● 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6个月发生过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2级(包括 2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50%。
  • ● 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6个月发生过≥2级的室性心律失常。
  • ● 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6个月发生过中风或颅内出血。
  • ● 收缩压≥160 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患者的血压必须低于以上限值,允许重复测量。
  • 8. 遗传性长 QT综合征,或 QTcF>470 msec。
  • 9.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3个月内有肺栓塞病史。
  • 10. 需要系统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 11. 入组前 3个月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 12. 已知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或梅毒感染史。
  • 13. 活动性乙型肝炎或活动性丙型肝炎:
  • ●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阳性的患者,如乙型肝炎病毒(HBV)DNA阴性且未出现相关的 ALT升高,则允许纳入。此类患者在入组后需在研究期间每周期复测 HBV DNA。
  • ● 筛选期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检测阴性,或 HCV抗体检测阳性和 HCV RNA检测阴性的患者允许纳入。
  • 14. 有需要使用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间质性肺疾病(ILD)病史,目前确诊为非感染性肺炎/ILD,或在筛查时无法通过影像学排除的可疑患者。
  • 15. 具有临床意义的肺部并发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潜在的肺部疾病(即严重哮喘、严重慢性阻塞性肺病、限制性肺病、严重肺功能损害、大量胸腔积液等)、任何伴有肺部受累的自身免疫性、结缔组织或炎症性疾病(即类风湿关节炎、干燥综合征、结节病等)。
  • 16. 炎症性胃肠疾病(如克罗恩病或溃疡性结肠炎)病史。
  • 17. 严重皮肤不良反应史,如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SJS)、多形性红斑(EM)、毒性表皮坏死溶解症(TEN)或伴有嗜酸性粒细胞增多和全身症状的药物反应(DRESS),或按医嘱需口服或输液治疗的慢性皮肤病。
  • 18. 既往因严重皮肤病须终止抗 EGFR治疗。
  • 19. 具有临床意义的角膜疾病,或既往因此类疾病而终止治疗。
  • 20. 已知对研究药品的任何组分过敏。
  • 21. 对任何单克隆抗体有严重过敏反应或速发严重过敏反应病史。
  • 22. 其他具有重大临床意义的疾病、代谢异常、体格检查异常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根据研究者判断有理由怀疑患者患有不适合使用 HMPL-A580的疾病或状况,或可能影响研究结果或使患者面临高风险。
  • 23. 怀孕(妊娠检测阳性)或哺乳期妇女。
  • 24. 既往器官移植病史。
  • 25. 已知既往或目前存在恶性肿瘤(不包括纳入标准中的疾病),以下除外:3年无病生存期的恶性肿瘤、彻底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治愈的原位癌或其他实体瘤。
以上标准依据项目公开信息整理,最终是否符合入组条件需由研究医生根据体检结果与病历资料评估确定。

开展城市与研究中心

本项目在 6 个城市设有研究中心:

实施单位覆盖:广西壮族自治区、福建省、河南省、湖南省、湖北省、上海市

肿瘤新药临床试验:你需要了解什么

肿瘤临床试验是评估抗肿瘤新药或新方案在人体中安全性与有效性的研究。多数肿瘤项目处于Ⅰ期至Ⅲ期,主要观察药物耐受剂量、客观缓解率与生存获益。对于标准治疗失败或缺乏有效方案的患者,临床试验是获得在研新药治疗的重要途径,且试验用药物及相关检查通常由申办方承担费用。

  • 入组关键在于病理确诊结果、既往治疗线数、基因或分子标志物状态
  • 多数项目要求既往治疗后有可测量病灶,并有足够的器官功能储备
  • 入组前需要提供病历、影像与病理报告,由研究者评估是否符合标准
  • 参加前需签署知情同意书,可随时自主退出且不影响后续常规治疗

报名流程

1. 在线报名填写姓名、手机号、身高体重与意向项目等基本信息,提交后进入项目对接队列。
2. 初步沟通项目对接人员通过电话或微信确认基本条件(年龄、体重指数、既往病史、用药情况)。
3. 体检筛查按安排到指定研究中心完成体检与实验室检查,项目方评估是否符合入排标准。
4. 签署知情同意通过筛查后由研究医生详细讲解方案内容,受试者充分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5. 入住或随访健康人项目按方案统一入住;患者项目按周期到院用药与复查,全程接受医疗监护。
6. 补助发放按方案约定的节点完成随访后,项目方按标准发放补助。

常见问题

这个项目对年龄有什么要求?
本项目要求年龄在 18 至 70 周岁之间。体重指数(BMI)需在 18 至 28 之间。
这个项目在哪些城市开展?
本项目的研究中心分布在南宁、福州、郑州、长沙、武汉、上海,受试者可就近选择参加。
报名这个项目需要准备什么?
建议提前准备身份证件、既往病历与检验检查报告。肿瘤项目通常还需要提供病理报告、影像学报告与基因检测结果。
这个项目还在招募吗?
根据最新同步信息,本项目状态为「招募中」。名额随时可能报满,建议尽早提交报名信息,具体剩余名额以项目方通知为准。
报名会收费吗?
不会。试药驿站及所有正规临床试验均不向受试者收取任何报名费、体检费或押金。如遇任何名义的收费要求,请立即终止沟通并向平台反馈。
肿瘤临床试验是免费的吗?
多数肿瘤临床试验的试验用药物由申办方免费提供,与研究相关的检查费用通常也由申办方承担。但部分基础治疗、并发症处理或项目未覆盖的费用仍需自理,具体以项目方公布的费用说明为准。
参加肿瘤试验会不会耽误治疗?
项目方案会要求研究医生在受试者病情进展时及时终止试验用药并转入常规治疗。受试者也可在任何阶段自主退出,不影响其接受其他医疗服务的权利。
为什么肿瘤项目要看既往治疗线数?
既往治疗线数反映疾病对现有方案的敏感程度。方案通常规定「既往接受过 N 线治疗后进展」的人群,以保证入组人群的一致性和研究结果的可解释性。
基因检测结果在入组中起什么作用?
部分项目针对特定驱动基因或分子标志物(如 HER2、EGFR、PD-L1 等)设计,需要提供对应的检测报告来确认靶点阳性。没有检测报告时,可能需要先补充检测。

温馨提示

参加任何临床试验前,请确认项目已通过伦理审查并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查询。试药驿站不向受试者收取任何费用,请勿向个人账户转账。如有疑问,建议先咨询研究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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