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要点安徽地区肿瘤新药试验(I期)项目正在招募:面向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胰腺导管腺癌患者,既往仅接受过1线标准治疗。Claudin18.2阳(IHC显示Claudin18.2 2+和3+的比例之和≥ 40%)人群,18 至 70 周岁,体重指数 18-28。
项目信息一览
| 适应症 | 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胰腺导管腺癌患者,既往仅接受过1线标准治疗。Claudin18.2阳(IHC显示Claudin18.2 2+和3+的比例之和≥ 40%) |
|---|---|
| 项目类型 | 肿瘤新药临床试验 |
| 研究阶段 | I期 |
| 年龄要求 | 18 - 70 周岁 |
| 性别要求 | 不限 |
| 体重指数 BMI | 18 - 28 |
| 给药方式 | 2.4 mg/kg,每3周一次,静脉输注,21天为一个治疗周期,直至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毒性。 |
| 所在地区 | 安徽 |
| 研究中心 | 合肥、杭州、北京、南京、长沙、郑州、成都、上海、太原、石家庄 等 |
| 招募状态 | 招募中 |
| 信息更新 | 2026-09-14 |
项目简介
SKB315是一款靶向Claudin18.2(CLDN18.2)的抗体偶联药物(ADC),由人源化抗CLDN18.2单克隆抗体通过可裂解连接子与拓扑异构酶抑制剂类细胞毒载荷偶联而成。CLDN18.2在正常组织中仅局限于胃黏膜紧密连接,但在胃癌、胰腺癌等实体瘤中异常暴露于细胞表面,成为理想治疗靶点。胰腺导管腺癌二线治疗选择有限,CLDN18.2阳性(IHC 2+和3+比例之和≥40%)患者存在未满足的临床需求,SKB315通过精准递送细胞毒药物至肿瘤细胞发挥抗肿瘤作用。
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胰腺导管腺癌患者,既往仅接受过1线标准治疗。Claudin18.2阳(IHC显示Claudin18.2 2+和3+的比例之和≥ 40%) I期
药物作用机制
SKB315的抗体部分特异性结合肿瘤细胞表面CLDN18.2,形成ADC-抗原复合物后经内吞进入细胞,在溶酶体酸性环境中连接子裂解,释放拓扑异构酶抑制剂载荷。该载荷通过抑制DNA拓扑异构酶I,稳定DNA-酶复合物,阻断DNA复制与转录,导致肿瘤细胞周期阻滞于S期并诱导凋亡。由于CLDN18.2在胰腺癌等肿瘤中高表达而在正常组织低表达,该机制可提高治疗窗口,减少对正常细胞的毒性。
入组条件
主要入选标准
- 入选标准 患者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标准才能入选:
- Ⅰa 期和Ⅰb 期单药疗效探索
- 1)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 18~80 岁(含界值),性别不限;
- 2) 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无条件接受标准治疗的经组织学和/或细胞 学确诊的晚期实体瘤;
- Ⅰa 期:晚期实体瘤;
- Ⅰb 期单药疗效探索:
- 队列 1:胃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患者既往接受过至少 1 线标准治疗;
- 队列 2:胰腺腺癌(包括腺鳞癌),患者既往仅接受过 1 线标准治疗;
- 队列 3:除队列 1 和队列 2 以外的其他实体瘤;
- 3) 受试者同意提供用于免疫组化评估的存档或新鲜肿瘤组织的切片,且经免疫组织化 学(IHC)检测为 Claudin18.2 表达的晚期实体瘤;
- Ⅰa 期受试者提供的存档或新鲜组织切片需满足 :经 IHC 检测肿瘤细胞显示 Claudin18.2 膜染色强度≥ 1+且染色细胞比例≥ 1%。
- Ⅰb 期单药疗效探索队列 1 受试者提供的存档或新鲜组织切片需满足:经 IHC 检测 肿瘤细胞显示 Claudin18.2 膜染色强度≥ 1+且 H-score≥ 80 [H-score=1*(%细胞膜染色 强度为 1+)+2*(%细胞膜染色强度为2+)+3*(%细胞膜染色强度为 3+)]。
- Ⅰb 期单药疗效探索队列 2 和队列 3 受试者提供的存档或新鲜组织切片需满足:经 IHC 检测肿瘤细胞显示 Claudin18.2 膜染色强度 2+和3+的比例之和≥ 40%。
- 4) 存在至少一个符合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1.1 版的可测量病灶;
- 5) 采用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量表评分 0 或 1 分;
- 6) 研究者判断预计生存期≥ 3 个月;
- 7) 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首次给药前 2 周内不允许使用任何血液成分及细胞因 子),定义如下:
- 血常规: 白细胞计数(WBC)≥ 3.5×109/L 或正常值下限(LLN),中性粒细胞 计数(NEUT#)≥ 1.5×109/L;血小板(PLT)≥ 100×109/L 或 LLN;血红蛋白 ≥ 9.0 g/dl;
- 肝功能: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2.5×正 常值上限(ULN);总胆红素(TBIL)≤ 1.5×ULN;对于有肝转移或骨转移患 者,ALT 、AST 或 ALP≤ 5×ULN;
- 肾功能:肌酐≤ 1.5×ULN 或 Cockcroft-Gault 公式法计算得肌酐清除率(CrCl) ≥ 50 ml/min;
-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 凝血酶原时间(PT)≤ 1.5×ULN;
- 超声心动图(ECHO)或多门电路控制采集(MUGA)扫描显示左心室射血分 数(LVEF)≥ 50%。
- 8)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已从前期治疗的毒性反应中恢复至≤ 1 级(根据 NCI CTCAE V5.0),脱发等无安全性风险的毒性除外;
- 9) 在研究期间及给药结束后 6 个月内,具有生育能力的患者(无论男女)须接受有效 的医学避孕措施(具体避孕措施见附件);
- 10)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 Ⅰb 期联合用药疗效探索-胃/胃食管结合部腺癌
- 1)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 18 岁且≤ 80 岁,性别不限;
- 2) 经病理学确诊的局部晚期不可切除的或转移性胃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
- 注:GEJ 定义如 Siewert 分类系统中所述,为肿瘤的中心位于贲门解剖位置的近端和 远端 5 cm 内;
- 3) 剂量递增阶段:经充分治疗失败(例如铂类、免疫检查点抗体/药物、氟尿嘧啶类、 紫杉类或拓扑异构酶抑制剂)、无法耐受或拒绝标准治疗的局部晚期不可切除的或转 移性胃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
- 剂量扩展阶段:患者既往未接受过针对局部晚期不可切除的或转移性胃或胃食管结 合部腺癌的全身系统性抗肿瘤治疗;
- 注:对于既往接受过辅助治疗、新辅助治疗或根治性放化疗的患者,如果疾病进展 距离末次治疗结束> 6 个月,可允许入组剂量扩展阶段;
- 4) 受试者 同 意提供用 于免疫组化评估 的存档或新鲜肿瘤组 织 的切片 , 以进 行 Claudin18.2 和 PD-L1 检测;
- 剂量递增阶段:首次用药前经 IHC 检测为 Claudin18.2 膜染色强度≥ 1+且染色细胞比 例≥ 1%;
- 剂量扩展阶段:首次用药前经 IHC 检测为 Claudin18.2 膜染色强度 2+和 3+的比例之 和≥ 40%;
- 5) 根据 RECIST 1.1 版,由研究者评估至少具有一个靶病灶;既往接受过放疗的病灶不 能作为靶病灶,除非该病灶为唯一可测量病灶且根据 RECIST 1.1 版评估明确进展;
- 6) 首次给药前 7 天内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 0 或 1 分;
- 7) 预期生存期≥ 3 个月;
- 8) 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首次给药前 2 周内不允许使用任何血液成分及细胞因 子),定义如下:
- 血常规: 白细胞计数(WBC)≥ 3.5×109/L 或正常值下限(LLN),中性粒细胞 计数(NEUT#)≥ 1.5×109/L;血小板(PLT)≥ 100×109/L 或 LLN;血红蛋白≥ 9.0 g/dl;
- 肝功能: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2.5×正 常值上限(ULN);总胆红素(TBIL)≤ 1.5×ULN;对于有肝转移的受试者, ALT 、AST≤ 5×ULN;
- 肾功能:Cockcroft-Gault 公式法计算得肌酐清除率(CrCl)≥ 50 ml/min;
-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 凝血酶原时间(PT)≤ 1.5×ULN;
- 白蛋白≥ 30 g/L;
- 超声心动图(ECHO)扫描显示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50%;
- 9)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已从既往抗肿瘤治疗导致的毒性反应中恢复至≤ 1 级(根据 NCI CTCAEV5.0),脱发等无安全性风险的毒性除外;
- 10)对于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和伴侣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试者,自签署知情同 意书开始至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须同意采取有效的医学避孕措施(详见附件3)
- 11) 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 Ⅰb 期联合用药疗效探索-胰腺癌
- 1)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 18 岁且≤ 80 岁,性别不限;
- 2) 经病理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胰腺腺癌(包括腺鳞癌)。
- 3) 既往仅接受过 1 线标准治疗的胰腺癌患者;
- 注:对于既往接受过辅助治疗、新辅助治疗或根治性放化疗的患者,如果疾病进展 距离末次治疗结束> 6 个月,可允许进入疗效探索;
- 4) 受试者 同 意提供用 于免疫组化评估 的存档或新鲜肿瘤组 织 的切片 , 以进 行 Claudin18.2 检测(纳入队列 B4 的受试者需提供样本进行 PD-L1 检测);首次用药前 经 IHC 检测为 Claudin18.2 膜染色强度 2+和 3+的比例之和≥ 40%;
- 5) 根据 RECIST 1.1 版,由研究者评估至少具有一个靶病灶;既往接受过放疗的病灶不 能作为靶病灶,除非该病灶为唯一可测量病灶且根据 RECIST 1.1 版评估明确进展;
- 6) 首次给药前 7 天内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 0 或 1 分;
- 7) 预期生存期≥ 3 个月;
- 8) 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首次给药前 2 周内不允许使用任何血液成分及细胞因 子),定义如下:
- 血常规: 白细胞计数(WBC)≥ 3.5×109/L 或正常值下限(LLN),中性粒细胞 计数(NEUT#)≥ 1.5×109/L;血小板(PLT)≥ 100×109/L 或 LLN;血红蛋白≥ 9.0 g/dl;
- 肝功能: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2.5×正 常值上限(ULN);总胆红素(TBIL)≤ 1.5×ULN;对于有肝转移的受试者, ALT 、AST≤ 5×ULN;
- 肾功能:Cockcroft-Gault 公式法计算得肌酐清除率(CrCl)≥ 50 ml/min;
-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 凝血酶原时间(PT)≤ 1.5×ULN;
- 白蛋白≥ 30 g/L;
- 超声心动图(ECHO)扫描显示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50%;
- 9)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已从既往抗肿瘤治疗导致的毒性反应中恢复至≤ 1 级(根据 NCI CTCAEV5.0),脱发等无安全性风险的毒性除外;
- 10)对于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和伴侣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试者,自签署知情同 意书开始至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须同意采取有效的医学避孕措施(详见附件 3);
- 11)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主要排除标准
- Ⅰa 期和Ⅰb 期单药疗效探索
- 1)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4 周或药物消除的 5 个半衰期(以时间较短为准)内接受过其 他临床研究性药物、大型手术或任何其他抗肿瘤治疗(化疗、放疗、靶向治疗、免 疫治疗等);
- 2) 既往接受过靶向 Claudin18.2 的治疗(既往接受过靶向 Claudin18.2 的单克隆抗体治疗 允许入组);或既往接受过拓扑异构酶抑制剂(包括 ADC 药物)治疗(Ⅰb 期受试 者);
- 3) 已知高度微卫星不稳定(MSI-H)/错配修复缺陷(d-MMR)(仅适用于 Ⅰb 期单药疗 效探索研究队列 2 胰腺腺癌患者);或研究期间计划接受任何其他抗肿瘤治疗(化 疗、放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等);
- 4)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2 周或药物消除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接受细 胞色素 P450(CYP3A4)强抑制剂或强诱导剂(见附件)治疗;
- 5)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 5 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以下情况除外: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 复发证据的宫颈原位癌、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稳定状态的肿瘤,如甲状腺 癌或前列腺癌等);
- 6) 已怀孕或哺乳期的女性;
- 7) 已知对 SKB315 的任何成分或其他单克隆抗体有过敏史;
- 8) 已知有酗酒[筛选前 6 个月内每周饮酒量大于 14 单位酒精(1单位酒精=285ml 啤酒 或 25 ml 烈酒或 100 ml 葡萄酒)]或药物滥用史;
- 9) 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 阳性同时检测到 HBV-DNA 高于 1000 IU/ml)或丙型肝炎 患者(HCVAb 阳性且 HCV-RNA 高于参考值上限);
- 10)人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
- 11)患有活动性的严重消化系统疾病(包括但不局限于: 胃出口完全或不完全梗阻、胆 道梗阻;有持续/反复呕吐;严重的胃、消化道出血和/或胃、十二指肠溃疡;急性 胃、肠穿孔;胰腺炎;溃疡性肠炎;先天性巨结肠或克罗恩病等);
- 12)患有重大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局限于: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房 颤、心律失常等):入选前 6 个月内发生急性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中风或短 暂性缺血性发作等疾病史,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为 2 级以上(含 2 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或患有以下心脏疾病的患者:
- a. 筛选阶段心电图(ECG)QTc 间期>470ms(女性)/450 ms(男性)(QTc 间期以 Fridericia 公式计算,Fridericia 公式参见附件);
- b. 右束支传导阻滞+左前半支传导阻滞,或完全性左束支阻滞;
- c. 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
- d. 患有室性快速性心律失常或具有该病史;
- e. 具有临床意义的心动过缓(<50 次/分);
- f. 使用心脏起搏器;
- g. 其它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病。
- 13)已确诊的严重肺脏疾病或可能损害病人呼吸储备功能的肺脏疾病(如间质性肺疾 病、严重慢性阻塞性肺病、需要系统抗生素治疗的活动性肺部感染、活动性肺结核 等);
- 14)严重的痴呆症、精神状态改变或任何精神疾病病史;
- 15)合并或已知有脑或中枢神经系统转移;
- 16)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患有临床上严重系统性疾病可能对本试验的安全性产生不利影响,包括经药物治疗无法良好控制的糖尿病和高血压、有症状需要进行引流的胸腔 积液或腹腔积液(允许存在仅通过影像学检查发现的少量腹水)和有症状需要治疗的心包积液、需要全身免疫抑制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等;
- 17)估计参加本临床研究的依从性不足或研究者认为具有不适宜参加本研究的其他因素。
- Ⅰb 期联合用药疗效探索-胃/胃食管结合部腺癌
- 1)已知 HER2 阳性的胃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患者;
- HER2阳性定义:对原发性或转移性肿瘤病灶评估的 IHC 3+或 IHC 2+伴 ISH(或 FISH)+ 。HER2 阳性检测结果可接受既往报告或经当地医院实验室检测结果证明;
- 2) 首次给药前 4 周或药物消除的 5 个半衰期(以时间较短为准)内接受过其他临床研 究性药物、大型手术、任何其他抗肿瘤治疗(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等),或首 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非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如姑息性局部治疗,具有抗肿瘤适应 症的中成药等)、系统性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如白介素、干扰素、胸腺肽等);
- 注:已经进入临床试验随访期的患者,若距离前一种试验用药物末次给药> 4 周,可 以参与本项试验;
- 3) 首次给药前 5 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以下情况除外: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 据的宫颈原位癌、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稳定状态的肿瘤,如甲状腺癌或前 列腺癌等);
- 4) 既往接受过下列任何一种治疗(包括辅助、新辅助治疗):
- a. 靶向 Claudin18.2 的治疗(既往接受过靶向 Claudin18.2 的单克隆抗体治疗允许入 组);
- b. 含作用于拓扑异构酶抑制剂的任何药物治疗,包括抗体偶联药物(ADC)治疗 (仅适用于Ⅰb 联合用药剂量扩展阶段);
- 5) 已知有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或既往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病史者;
- 6) 存在下列任何心脑血管疾病或者心脑血管风险因素:
- a.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塞、不稳定型心绞痛、急性或持续性的心肌缺 血、3 级或4 级的心力衰竭[按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症状性或 控制不佳的严重心律失常、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等其他严重的心脑血 管疾病;
- b. 既往有心肌炎(已治愈的病毒性心肌炎除外)、原发性心肌病、特异性心肌病等 心肌疾病史;
- c. 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有任何新发的深静脉血栓(如果经过低分子肝素或类似功效 药物治疗稳定≥ 2 周,可允许入组)、外周动脉血栓栓塞事件或其他严重的血栓 栓塞事件;
- d. 存在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等可能危及生命或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需要手 术的重大血管疾病;
- e. 校正心室除极到复极的时间(QTcF)间期>480ms;
- f. 超声心动图(ECHO)显示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 7) 根据研究者判断,无法控制的系统性疾病:
- a. 控制不佳的糖尿病(连续两次空腹血糖≥ 10 mmol/L);
- b. 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 160 mmHg 和/或舒张压> 100 mmHg);
- c. 存在有临床症状或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盆积液(>1 次/2 周);
- 8) 首次给药前 2 年内患有需要全身性治疗(即疾病治疗药物、皮质激素类药物或免疫 抑制性药物)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替代疗法(例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者用 于肾上腺或垂体机能 9)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 10 mg/天泼尼松的全身皮质类固醇治疗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 的患者。需要使用支气管扩张剂、吸入或外用类固醇或局部类固醇注射治疗作为超 敏反应的预防用药(如 CT 检查前用药等)的患者可允许入组;
- 10) 存在需要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间质性肺病(ILD)或非感染性肺炎病史,目 前有 ILD 或非感染性肺炎,或筛选时存在无法经影像学检查排除的可疑 ILD 或非感 染性肺炎。其他肺部疾病并发导致的临床严重肺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基础肺部 疾病(如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的肺栓塞、严重哮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限制 性肺疾病);
- 11) 患有活动性的严重消化系统疾病(包括但不局限于:胃出口完全或不完全梗阻;有 持续/反复呕吐;严重的胃、消化道出血和/或胃、十二指肠溃疡;急性胃、肠穿 孔;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溃疡性肠炎;先天性巨结肠或克罗恩病等)。6 个月内出现 过 3 级及以上消化道出血事件(NCI CTCAE V5.0)需要输血或有创干预或住院治疗 (肿瘤病灶出血或穿孔经手术切除后病情稳定者,与申办者沟通后可入选),患有严 重的出血性疾病,或存在其他导致出血高风险的情况;
- 12)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并发症、败血 症或严重肺炎;给药前 2 周内接受全身系统性抗感染治疗;
- 13)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进行过大型手术(如:剖腹术、开胸术、脏器切除术等)或预计 在研究期间需要进行大型手术者;
- 14)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2 周或药物消除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短者为准)接受细 胞色素 P450(CYP3A4)强抑制剂或强诱导剂(见附件)治疗;
- 15) 有活动性结核证据者,或 T-SPOT.TB 检测结果阳性者;
- 16) 活动性乙型肝炎[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须 进行 HBV-DNA 检测,HBV-DNA≥1000 IU/ml 或高于检测值下限,以较高者为准]; 丙型肝炎(丙肝抗体阳性,且 HCV-RNA 高于检测值下限);合并感染 HBV 和 HCV 患者;
- 17)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查阳性或存在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病 史;已知活动性梅毒感染;
- 18)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 19) 已知二氢嘧啶脱氢酶(DPD)缺陷的患者;
- 20) 已知对 SKB315 、塔戈利单抗、卡培他滨或其任何成分(包括但不限于聚山梨酯-
- 20)过敏,已知对氟尿嘧啶有严重、非预期的反应或对氟尿嘧啶过敏,已知对其他 生物制剂产生严重超敏反应的病史;
- 21) 有可能影响遵从试验要求的精神疾病或药物滥用史;
- 22) 给药前 30 天内接种了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
- 注:活疫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麻疹、腮腺炎、风疹、水痘/带状疱疹(水痘)、黄 热病、狂犬病、卡介苗和伤寒疫苗。注射用季节性流感疫苗通常是灭活病毒疫苗, 允许使用;
- 23) 妊娠期或者哺乳期妇女;
- 24) 患有非恶性肿瘤导致的局部或全身性疾病/症状体征,或肿瘤继发的疾病或症状,并 可导致较高医学风险和/或生存期评价的不确定性或这些疾病可能影响方案依从性, 如肿瘤类白血病反应、恶病质表现;
- 25) 研究者认为干扰研究药物的评价或患者安全性或研究结果解析的任何状况或其他研 究者认为不宜参加本研究的状况。
- Ⅰb 期联合用药疗效探索-胰腺癌
- 医学状况
- 1) 已知有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或既往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病史者。
- 2) 组织学或细胞学病理证实为其他病理类型或合并其余病理类型分化,如胰腺神经内分泌癌、胰腺腺泡细胞癌、胰母细胞瘤、实性假乳头状肿瘤等。
- 3) 已知高度微卫星不稳定(MSI-H)/错配修复缺陷(d-MMR)(仅适用于队列 B1 、队 列 B2 和队列 B3)。
- 4) 首次给药前 3 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者(已通过局部治疗治愈的肿瘤除外,例如皮 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等)。
- 5) 存在下列任何心脑血管疾病或风险因素:
- a.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塞、不稳定型心绞痛、急性或持续性的心肌缺 血、3 级或4 级的心力衰竭[按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症状性或 控制不佳的严重心律失常、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等其他严重的心脑血 管疾病。
- b. 既往有心肌炎、原发性心肌病、特异性心肌病等心肌疾病史。
- c.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深静脉血栓(如经过低分子肝素或类似功效药物治疗稳定 ≥ 2 周,可允许入组;因前期化疗行静脉置管引发静脉血栓经研究者判断已痊愈 者除外)、外周动脉血栓栓塞事件、肺栓塞、门静脉主干血栓或肠系膜上静脉血 栓等其他严重的血栓栓塞事件。
- d. 存在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等可能危及生命或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需要手 术的重大血管疾病。
- e. 超声心动图(ECHO)显示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50%。
- f. 校正心室除极到复极的时间(QTcF)间期>480ms(基于 3 次 12 导联心电图检查 平均值),或有 QT 延长综合征或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史。
- 6) 根据研究者判断,存在无法控制的系统性疾病:
- a. 控制不佳的糖尿病(连续两次空腹血糖≥ 10 mmol/L)。
- b. 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 160 mmHg 和/或舒张压> 100 mmHg),不稳定性高 血压病史,或依从性较差的抗高血压治疗史;既往有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病 史。
- c. 存在控制不佳的或有临床症状或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 (>1次/周);引流结束后症状稳定至少 2 周的受试者可入组。
- 7) 存在间质性肺病(ILD)或非感染性肺炎(包含放射性肺炎)病史, 目前有 ILD 或 非感染性肺炎,或筛选时存在无法经影像学检查排除的可疑 ILD 或非感染性肺炎。
- 8) 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存在其他可能干扰药物相关肺毒性检测或处理的、严重影响呼 吸功能的中重度肺部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特发性肺组织纤维化、机化性肺炎/闭塞性 细支气管炎、肺栓塞、严重哮喘、严重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阻塞性/限制性 肺病等;及任何肺部受累的自身免疫性、结缔组织或炎症性疾病,例如类风湿性关 节炎、干燥综合症、结节病等,或既往接受过全肺切除手术等。
- 9) 有记录的重度干眼综合征,重度睑板腺疾病和/或睑缘炎,或存在妨碍/延迟角膜愈 合的角膜疾病病史。
- 10) 存在发生食管气管瘘或食管胸膜瘘风险,或肿瘤侵犯或压迫周围重要脏器及重要血 管(如腹主动脉、腹腔干、上/下腔静脉、门静脉主干、肠系膜上动脉等)且伴随相 关临床症状(如上腔静脉综合征)。
- 11) 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出现过有临床症状的肠梗阻、消化道穿孔或瘘(人工造瘘除 外)、尿道瘘、腹腔脓肿;存在肠穿孔的危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急性憩室炎、腹腔 内脓肿病史)。
- 12) 患有活动性的严重消化系统疾病(包括但不局限于:胃出口完全或不完全梗阻;有 持续/反复呕吐;严重的胃、消化道出血和/或胃、十二指肠溃疡;胰腺炎;溃疡性 结肠炎;先天性巨结肠或克罗恩病等)。6 个月内出现过 3 级及以上消化道出血事件 (NCI CTCAE V5.0)需要输血或有创干预或住院治疗(肿瘤病灶出血或穿孔经手术 切除后病情稳定者,与申办者沟通后可入选)。受试者有严重的出血性疾病,或存在 其他导致出血高风险的情况。
- 13) 既往抗肿瘤治疗毒性未缓解,定义为毒性未恢复至 CTCAE V5.0 的 0 级或 1 级,或 入选/排除标准中规定的水平,但脱发除外。对于发生不可逆毒性且预期研究药物给 药后不会加重的受试者(例如听力损失),在与医学监查员协商后,可能允许入组。 放疗引起的远期毒性,经研究者判断不能恢复的受试者,在与医学监查员协商后, 可能允许入组。
- 14)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并发症、败血 症或严重肺炎;首次给药前 2 周内需要接受全身系统性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 15) 有肝性脑病病史,或存在失代偿性肝硬化(Child-Pugh B 级或 C 级)、肝肾综合征。
- 完全胆道梗阻者;或经积极治疗无法缓解的胆道梗阻,有胆道感染风险者(对于可 治疗的胆道梗阻,若距首次给药前至少 2 周经导管引流/支架置入、经皮引流等治疗 后,胆道引流充分且无胆道感染风险者,可以允许入组)。
- 16) 活动性乙型肝炎[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须进行 HBV-DNA 检测,HBV- DNA≥ 1000IU/ml 或高于检测值下限,以较高者为准];丙型肝炎(丙肝抗体阳性, 且 HCV-RNA 高于检测值下限)或同时感染 HBV 和 HCV。
- 17)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查阳性或已知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病 史;已知活动性梅毒感染。
- 18) 控制不良的肿瘤相关疼痛。对于需要镇痛药治疗的患者,在参加研究前必须接受稳 定剂量的治疗。
- 19)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 20) 已知二氢嘧啶脱氢酶(DPD)缺陷的受试者。
- 21) 已知对 SKB315 、塔戈利单抗、卡培他滨、5-氟尿嘧啶、亚叶酸钙、奥沙利铂、吉西 他滨、白蛋白紫杉醇或其任何成分(包括但不限于聚山梨酯-20)过敏,已知对氟尿 嘧啶有严重、非预期的反应或对氟尿嘧啶过敏,已知对其他生物制剂产生严重超敏 反应的病史。
- 既往/合并治疗
- 22) 既往接受过下列任何一种治疗(包括辅助、新辅助治疗): 既往接受过靶向 Claudin18.2 的治疗(既往接受过靶向 Claudin18.2 的单克隆抗体治疗允许入组);含 作用于拓扑异构酶抑制剂的任何药物治疗,包括抗体偶联药物(ADC)治疗(既往 经伊立替康类药物治疗的患者允许入组至 SKB315 联合吉西他滨队列)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疗法等)不被视为全身性治疗, 允许入组。不需系统治疗的皮肤病(如: 白癜风、银屑病或湿疹),允许入组;
以上标准依据项目公开信息整理,最终是否符合入组条件需由研究医生根据体检结果与病历资料评估确定。
开展城市与研究中心
本项目在 17 个城市设有研究中心:
实施单位覆盖:安徽省、浙江省、北京市、江苏省、湖南省、河南省、四川省、上海市、山西省、河北省、山东省、吉林省、辽宁省、黑龙江省、福建省、湖北省、天津市
肿瘤新药临床试验:你需要了解什么
肿瘤临床试验是评估抗肿瘤新药或新方案在人体中安全性与有效性的研究。多数肿瘤项目处于Ⅰ期至Ⅲ期,主要观察药物耐受剂量、客观缓解率与生存获益。对于标准治疗失败或缺乏有效方案的患者,临床试验是获得在研新药治疗的重要途径,且试验用药物及相关检查通常由申办方承担费用。
- 入组关键在于病理确诊结果、既往治疗线数、基因或分子标志物状态
- 多数项目要求既往治疗后有可测量病灶,并有足够的器官功能储备
- 入组前需要提供病历、影像与病理报告,由研究者评估是否符合标准
- 参加前需签署知情同意书,可随时自主退出且不影响后续常规治疗
报名流程
| 1. 在线报名 | 填写姓名、手机号、身高体重与意向项目等基本信息,提交后进入项目对接队列。 |
|---|---|
| 2. 初步沟通 | 项目对接人员通过电话或微信确认基本条件(年龄、体重指数、既往病史、用药情况)。 |
| 3. 体检筛查 | 按安排到指定研究中心完成体检与实验室检查,项目方评估是否符合入排标准。 |
| 4. 签署知情同意 | 通过筛查后由研究医生详细讲解方案内容,受试者充分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
| 5. 入住或随访 | 健康人项目按方案统一入住;患者项目按周期到院用药与复查,全程接受医疗监护。 |
| 6. 补助发放 | 按方案约定的节点完成随访后,项目方按标准发放补助。 |
常见问题
这个项目对年龄有什么要求?
本项目要求年龄在 18 至 70 周岁之间。体重指数(BMI)需在 18 至 28 之间。
这个项目在哪些城市开展?
本项目的研究中心分布在合肥、杭州、北京、南京、长沙、郑州、成都、上海、太原、石家庄、济南、长春 等 17 个城市,受试者可就近选择参加。
报名这个项目需要准备什么?
建议提前准备身份证件、既往病历与检验检查报告。肿瘤项目通常还需要提供病理报告、影像学报告与基因检测结果。
这个项目还在招募吗?
根据最新同步信息,本项目状态为「招募中」。名额随时可能报满,建议尽早提交报名信息,具体剩余名额以项目方通知为准。
报名会收费吗?
不会。试药驿站及所有正规临床试验均不向受试者收取任何报名费、体检费或押金。如遇任何名义的收费要求,请立即终止沟通并向平台反馈。
肿瘤临床试验是免费的吗?
多数肿瘤临床试验的试验用药物由申办方免费提供,与研究相关的检查费用通常也由申办方承担。但部分基础治疗、并发症处理或项目未覆盖的费用仍需自理,具体以项目方公布的费用说明为准。
参加肿瘤试验会不会耽误治疗?
项目方案会要求研究医生在受试者病情进展时及时终止试验用药并转入常规治疗。受试者也可在任何阶段自主退出,不影响其接受其他医疗服务的权利。
为什么肿瘤项目要看既往治疗线数?
既往治疗线数反映疾病对现有方案的敏感程度。方案通常规定「既往接受过 N 线治疗后进展」的人群,以保证入组人群的一致性和研究结果的可解释性。
基因检测结果在入组中起什么作用?
部分项目针对特定驱动基因或分子标志物(如 HER2、EGFR、PD-L1 等)设计,需要提供对应的检测报告来确认靶点阳性。没有检测报告时,可能需要先补充检测。
温馨提示
参加任何临床试验前,请确认项目已通过伦理审查并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查询。试药驿站不向受试者收取任何费用,请勿向个人账户转账。如有疑问,建议先咨询研究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