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要点四川地区肿瘤新药试验(III期)项目正在招募:面向肺癌人群,18 至 70 周岁,体重指数 18-28。
项目信息一览
| 适应症 | 肺癌 |
|---|---|
| 项目类型 | 肿瘤新药临床试验 |
| 研究阶段 | III期 |
| 年龄要求 | 18 - 70 周岁 |
| 性别要求 | 不限 |
| 体重指数 BMI | 18 - 28 |
| 给药方式 | 静脉输注,推荐剂量20mg/kg,每3周一次(Q3W),联合化疗 |
| 所在地区 | 四川 |
| 研究中心 | 成都、重庆、哈尔滨、西安、福州、沈阳、南京、北京、广州、兰州 等 |
| 招募状态 | 招募中 |
| 信息更新 | 2026-08-26 |
项目简介
该试验药物为PD-L1/VEGF双特异性抗体,属于双抗类药物,同时靶向程序性死亡配体1(PD-L1)和血管内皮生长因子(VEGF)。适应症为既往未接受过系统性治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NSCLC)一线治疗。通过同时阻断PD-L1介导的免疫逃逸和VEGF介导的肿瘤血管生成,旨在增强抗肿瘤免疫应答并抑制肿瘤生长。
18-75岁,既往未接受系统治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鳞状NSCLC患者
药物作用机制
该双抗药物通过双重靶点结合发挥作用:一方面,与肿瘤细胞表面的PD-L1结合,阻断PD-1/PD-L1信号通路,解除T细胞的免疫抑制,恢复其抗肿瘤活性;另一方面,与VEGF结合,中和其促血管生成作用,抑制肿瘤新生血管形成,减少肿瘤营养供应。两者协同作用,可能增强抗肿瘤效果并改善肿瘤微环境。
入组条件
主要入选标准
- 1. 能充分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且能够遵守临床研究和后续访视流程。
- 2. 年龄18~75周岁(含上限和下限),男女均可。
- 3. ECOG评分为0-1分(附录1)。
- 4. 预期生存期≥12周。
- 5.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确诊为不能行根治性手术切除且不能接受根治性同步/序贯放化疗以及免疫治疗作为巩固治疗的局部晚期(IIIB/IIIC期)或转移性(IV期)非鳞状NSCLC(根据国际抗癌联盟和美国癌症联合委员第9版肺癌TNM分期确认)。
- 注:对于不可手术切除且不能接受根治性同步/序贯放化疗以及免疫治疗作为巩固治疗的局部晚期(IIIB/IIIC期)受试者,需要经相关专业医师评估且提供书面记录证实。
- 6. 既往未接受过任何针对研究疾病的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系统化疗、靶向治疗和免疫治疗)。
- 注:对于既往针对非转移性疾病并以治愈为目的接受过新辅助、辅助或根治性同步/序贯放化疗治疗的受试者,若疾病进展发生在最后一次治疗结束之后>180天,则有资格参加本研究。
- 7. 受试者需提供诊断为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肿瘤时或之后的肿瘤组织样本,存档的或新鲜获取的,用于PD-L1表达检测。
- 注:胸腔积液引流离心的细胞涂片或钻取活检不足以用于生物标志物检测。没有软组织成分或脱钙骨肿瘤样本的骨病变也不可接受。用于新鲜组织活检的肿瘤病灶不应该作为RECIST v1.1靶病灶,除非该病灶为唯一可测量病灶。若为存档样本则要求其采集时间为末次系统治疗之后,且采集部位未经放疗。如果受试者存档样本不符合上述要求,且研究者判断活检不符合受试者最佳利益,可与申办方讨论后允许接受存档样本。
- 8. 无EGFR敏感突变且无ALK基因易位改变。需提供既往基于组织检测的EGFR和ALK报告,如检测报告不符合本研究要求或无法提供检测报告,则在入组之前需提供肿瘤组织样本用于EGFR和ALK状态的评估(研究中心认可的检测或中心实验室检测)。
- 9. 根据RECIST v1.1标准(附录2),至少存在一个可测量的(非脑转移)病灶,且该病灶适合反复准确测量(既往接受过放疗或其他局部治疗的肿瘤病灶不能做为靶病灶,除非该病灶是唯一的可测量病灶,且研究者能够提供局部治疗前后的影像学证据证明该病灶在局部治疗后明确出现疾病进展;用于新鲜组织活检的肿瘤病灶不应该作为靶病灶,除非该病灶是唯一的可测量病灶,且活检日期距离首次用药>4周)。
- 10. 确定良好的器官功能,并且必需满足下列检查指标:
- 1) 血液学(筛选期检测前14天内未接受过任何血液成分及细胞生长因子支持治疗):a)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
- b) 血小板计数(PLT)≥100×109/L;
- c) 血红蛋白(HGB)≥90 g/L;
- 2) 肾脏:
- a) 血清肌酐(Scr)≤1.5×ULN,且肌酐清除率(Ccr)≥50 mL/min(采用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详见附录3);
- b) 尿蛋白<2+;若尿蛋白≥2+,需满足24小时尿蛋白含量<1 g;
- 3) 肝脏:
- a) 血清总胆红素(TBiL)≤1.5×ULN,对于有肝转移或有证据证实Gilbert’s综合征的受试者,TBiL≤3×ULN;
- b) 血清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ULN;对于有肝转移的受试者,ALT和AST≤5×ULN;
- c) 血清白蛋白(ALB)≥30 g/L;
- 4)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对于正在接受抗凝治疗的受试者,研究者判断INR和APTT均在安全有效的治疗范围内);
- 5) 心功能: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 11.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和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后,从筛选期开始至末次试验用药品后90天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在随机前7天内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
主要排除标准
- 1. 组织学证实存在任何鳞状 NSCLC、小细胞癌、神经内分泌癌或肉瘤成分[允许纳入以非鳞状细胞癌成分为主(>50%)的混合型 NSCLC,例如:腺鳞癌]。
- 2. 已知的 EGFR 敏感突变或 ALK 融合阳性或 ROS1 融合阳性或 BRAF V600 突变或 NTRK 融合阳性或 MET 14 外显子跳跃突变或 RET 融合阳性等驱动基因改变。
- 3. 筛选前 5 年内合并第二原发恶性肿瘤(允许纳入通过局部治疗已治愈的其他恶性肿瘤,例如:原位宫颈癌、局限性皮肤鳞状细胞癌、基底细胞癌、乳腺导管原位癌、<T1 尿路上皮癌、甲状腺微小乳头状癌)。
- 4. 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对于无症状或经过治疗后症状稳定距随机前≥4 周的受试者,如果符合下述所有标准,则允许纳入:①无脑膜、中脑、脑桥、延髓、脊髓转移或脊髓压迫;②经过治疗后病灶无增大且未出现新病灶;③既往无颅内出血史;④随机前停止激素治疗≥2 周;⑤无明显脑转移灶周围水肿;⑥脑转移灶的长径≤1.5cm。
- 5. 既往接受过免疫治疗,包括免疫检查点抑制剂(例如:抗 PD-1/L1/L2、抗 CTLA-4 等药物)、免疫检查点激动剂(例如:ICOS、CD40、GITR、OX40、CD137 等药物)或免疫细胞治疗等任何针对肿瘤免疫作用机制的治疗。另,对于既往在新辅助/辅助治疗阶段或根治放化疗后巩固治疗阶段接受过 PD-(L)1 抑制剂治疗的受试者,如果末次治疗结束距离疾病进展>12 个月,经申办方同意后可能允许参加本研究)。
- 注:对于既往使用过 PD-(L)1 抑制剂的受试者:
- 既往出现过免疫治疗导致的≥3 级的 irAE(不包括内分泌系统相关 irAE)、导致永久停止治疗的 irAE,≥2 级免疫相关性心脏毒性或任何疾病的神经或眼部 irAE,不允许入组;
- 在本研究筛选之前,既往免疫治疗引起的所有不良事件或尚未完全缓解或未缓解至 1级,不允许筛选。对于内分泌相关 irAE≥2 级的受试者,如果在适当的替代治疗中,病情稳定,且无症状,则允许入组。
- 6. 既往接受过系统性抗血管生成治疗,包括但不限于贝伐珠单抗及其生物类似物、恩度、小分子 TKI、雷莫卢单抗等。
- 7. 既往抗肿瘤或合并用药治疗(从末次治疗结束时间开始计算洗脱期):
- a) 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参加任何临床试验;
- b)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或药物的 5 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为准)接受过抗肿瘤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化疗、放疗(首次给药前 180 天内接受过>30 Gy 的胸部放疗;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30 Gy 的非胸部放疗;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针对非靶病灶的≤30 Gy 局部姑息性放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或内分泌治疗;
- c)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使用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首次给药前 2 周内使用过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如白介素、干扰素、胸腺肽、肿瘤坏死因子等,不包括用于治疗血小板减少的 IL-11);
- d) 随机前 2 周内需要系统性使用>10mg/天强的松或等效剂量的皮质类固醇药物或其他免疫调解剂[用以预防(如造影剂过敏)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疾病(如接触过敏原引起的迟发性超敏反应)的短期用药(≤7 天),或局部用药(如眼内、关节内、鼻内或吸入性给药)者允许入组)];
- e) 在首次给药前 2 周内使用过或正在使用华法林、肝素(封管、深静脉置管使用除外)、达比加群酯、利伐沙班等抗凝药物,或阿司匹林、氯吡格雷、双嘧达莫、西洛他唑或其他已知可以抑制血小板聚集的药物。
- 8. 在首次给药前 4 周内进行过重大手术或发生过严重外伤,或经研究者判断未能从先前手术中充分恢复,或者预期研究期间需要行重大手术;首次给药前 7 天内进行过较小的局部手术(如穿刺活检、内窥镜检查、介入操作/检查等,不包括建立血管通路);存在未完全愈合的手术切口或伤口。
- 9. 筛选前 2 年内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如:需要使用免疫调节药物或皮质激素类药物),但替代治疗(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因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而接受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除外。
- 10. 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感染:
- a)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发生过严重感染,包括但不局限于需要住院治疗的合并症、败血症或严重肺炎;首次给药前 2 周内存在需要全身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接受抗生素治疗≥7 天);
- b) 已知存在活动性肺结核(TB)(怀疑有活动性 TB 的受试者,需进行临床检查排除);
- c) 已知的活动性梅毒感染;
- d) HIV 抗体阳性者;
- e) 活动性乙肝或丙肝;无症状的乙肝病毒携带者(HBV DNA≤200 IU/ml 或≤1000 拷贝/ml 或低于检测下限,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或者临床已治愈的丙肝受试者(HCV -RNA 低于检测下限)允许入组。注:对于 HBsAg 阳性的受试者,要求在研究治疗期间接受抗乙肝病毒治疗。
- 11. 已知对蛋白质药物或重组蛋白、HB0025 药物组分和/或化疗药物(培美曲塞和卡铂/顺 铂)组成成分过敏者。
- 12. 即使给予规范治疗仍然控制不佳的动脉高血压(收缩压≥160 mmHg 或舒张压≥100 mmHg)。
- 13. 患有以下严重的合并症:
- a) 首次给药前 30 天内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包括但不限于:咳血(定义为咳出或咯出≥1 茶匙鲜血(约 5 ml)或小血块或只咳血无痰液,允许痰中带血者入组)、消化道出血、鼻腔出血;首次给药前 180 天内发生过任何动脉血栓形成或栓塞事件,或患有显著的血管疾病(如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首次给药前 90 天内有深静脉血栓史;
- b) 筛选期影像学显示:肿瘤侵犯大血管或肿瘤侵犯重要器官或存在发生食管气管瘘或食管胸膜瘘风险的影像学证据;肿瘤包绕大血管伴有血管狭窄,或肺部病灶内存在明显坏死、空洞且研究者判定进入研究会引起出血风险的影像学证据;
- c) 既往或目前患有持续的出血性疾病或凝血功能障碍性疾病;
- d) 首次给药前 180 天内存在具有临床意义(如活动性)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需住院治疗的不稳定性心绞痛、心肌梗塞、心肌炎、心肌病、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类≥III 级充血性心力衰竭、药物无法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脑血管意外(CVA)或血管疾病(如存在破裂风险的主动脉瘤),或可能影响研究药物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心脏损害(如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心肌缺血)等;心电图检测 QTcF 间期延长:男性>450 ms,女性>470 ms(附录 6);
- e) 既往有可能引起消化道出血或者穿孔的状况(首次给药前 180 天内存在胃肠梗阻、急性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食管胃底静脉曲张、胃肠穿孔、伤口未愈、腹腔内脓肿或急性胃肠道出血等病史);患有慢性克罗恩病和溃疡性结肠炎的受试者(除外全结肠和直肠切除者),即使在非活动期,也应排除;
- f) 既往有消化道穿孔或瘘、泌尿生殖系统瘘,经手术治疗后未痊愈者;
- g) 经肾造瘘术或输尿管支架置入术未缓解的肾盂积水,或感染性肾积水、输尿管积水;
- h) 目前存在临床控制不佳的需要反复穿刺引流等局部处理的第三间隙积液者(如胸腔
- 积液、心包积液或腹/盆腔积液);或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局部引流者;
- i) 首次给药前 30 天内发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
- j) 当前存在未得到控制的合并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失代偿性肝硬化、肾病综合征、未控制的代谢紊乱、重度活动性消化性溃疡病或胃炎,由研究者和申办方共同讨论决定是否入组。
- 14. 目前存在需要治疗的间质性肺病、尘肺、药物/放疗相关肺炎。
- 15. 既往治疗的不良事件未缓解,定义为不良反应未恢复至 NCI CTCAE 5.0 版 0 级或 1 级,或入选/排除标准中规定的水平,但脱发除外。对于发生不可逆毒性且预期研究药物给药后不会加重的受试者(例如听力损失),在与医学监查员协商后,可能会被入研究。放疗引起的远期毒性,经研究者判断不能恢复的受试者,在与医学监查员协商后,可能会被纳入研究。
- 16.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哺乳。
- 17. 已知存在异体器官移植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 18. 首次给药前 30 天内接受过活病毒疫苗或减毒活疫苗,或者研究期间计划行疫苗接种(注:允许接种灭活疫苗)。
- 19. 已知有精神疾病、酗酒、吸毒或药物滥用史。
- 20. 既往或当前存在不受控制的代谢紊乱、非肿瘤导致的局部或全身性疾病、肿瘤继发的疾病或症状(如恶液质表现:已知的筛选前 3 个月体重减轻超过 10%等)、实验室检查异常或任何治疗,可能导致较高的医学风险和/或混淆研究结果,干扰受试者参与整个研究,或参与研究可能不符合受试者的最佳利益。
- 21. 经研究者评估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合参加该试验的受试者。
以上标准依据项目公开信息整理,最终是否符合入组条件需由研究医生根据体检结果与病历资料评估确定。
开展城市与研究中心
本项目在 25 个城市设有研究中心:
实施单位覆盖:四川省、重庆市、黑龙江省、陕西省、福建省、辽宁省、江苏省、北京市、广东省、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湖北省、河南省、江西省、河北省、上海市、安徽省、山西省、浙江省、湖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天津市、云南省、山东省
关于肺癌临床试验
肺癌分为非小细胞肺癌与小细胞肺癌两大类。非小细胞肺癌中 EGFR、ALK、ROS1、KRAS 等驱动基因的检测结果直接决定能否使用对应靶向药物,因此基因报告是入组的关键材料。
肿瘤新药临床试验:你需要了解什么
肿瘤临床试验是评估抗肿瘤新药或新方案在人体中安全性与有效性的研究。多数肿瘤项目处于Ⅰ期至Ⅲ期,主要观察药物耐受剂量、客观缓解率与生存获益。对于标准治疗失败或缺乏有效方案的患者,临床试验是获得在研新药治疗的重要途径,且试验用药物及相关检查通常由申办方承担费用。
- 入组关键在于病理确诊结果、既往治疗线数、基因或分子标志物状态
- 多数项目要求既往治疗后有可测量病灶,并有足够的器官功能储备
- 入组前需要提供病历、影像与病理报告,由研究者评估是否符合标准
- 参加前需签署知情同意书,可随时自主退出且不影响后续常规治疗
报名流程
| 1. 在线报名 | 填写姓名、手机号、身高体重与意向项目等基本信息,提交后进入项目对接队列。 |
|---|---|
| 2. 初步沟通 | 项目对接人员通过电话或微信确认基本条件(年龄、体重指数、既往病史、用药情况)。 |
| 3. 体检筛查 | 按安排到指定研究中心完成体检与实验室检查,项目方评估是否符合入排标准。 |
| 4. 签署知情同意 | 通过筛查后由研究医生详细讲解方案内容,受试者充分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
| 5. 入住或随访 | 健康人项目按方案统一入住;患者项目按周期到院用药与复查,全程接受医疗监护。 |
| 6. 补助发放 | 按方案约定的节点完成随访后,项目方按标准发放补助。 |
常见问题
这个项目对年龄有什么要求?
本项目要求年龄在 18 至 70 周岁之间。体重指数(BMI)需在 18 至 28 之间。
这个项目在哪些城市开展?
本项目的研究中心分布在成都、重庆、哈尔滨、西安、福州、沈阳、南京、北京、广州、兰州、呼和浩特、武汉 等 25 个城市,受试者可就近选择参加。
报名这个项目需要准备什么?
建议提前准备身份证件、既往病历与检验检查报告。肿瘤项目通常还需要提供病理报告、影像学报告与基因检测结果。
这个项目还在招募吗?
根据最新同步信息,本项目状态为「招募中」。名额随时可能报满,建议尽早提交报名信息,具体剩余名额以项目方通知为准。
报名会收费吗?
不会。试药驿站及所有正规临床试验均不向受试者收取任何报名费、体检费或押金。如遇任何名义的收费要求,请立即终止沟通并向平台反馈。
肿瘤临床试验是免费的吗?
多数肿瘤临床试验的试验用药物由申办方免费提供,与研究相关的检查费用通常也由申办方承担。但部分基础治疗、并发症处理或项目未覆盖的费用仍需自理,具体以项目方公布的费用说明为准。
参加肿瘤试验会不会耽误治疗?
项目方案会要求研究医生在受试者病情进展时及时终止试验用药并转入常规治疗。受试者也可在任何阶段自主退出,不影响其接受其他医疗服务的权利。
为什么肿瘤项目要看既往治疗线数?
既往治疗线数反映疾病对现有方案的敏感程度。方案通常规定「既往接受过 N 线治疗后进展」的人群,以保证入组人群的一致性和研究结果的可解释性。
基因检测结果在入组中起什么作用?
部分项目针对特定驱动基因或分子标志物(如 HER2、EGFR、PD-L1 等)设计,需要提供对应的检测报告来确认靶点阳性。没有检测报告时,可能需要先补充检测。
温馨提示
参加任何临床试验前,请确认项目已通过伦理审查并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查询。试药驿站不向受试者收取任何费用,请勿向个人账户转账。如有疑问,建议先咨询研究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