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要点湖南地区肿瘤新药试验(I期,II期)项目正在招募:面向卵巢癌人群,18 至 70 周岁,体重指数 18-28。
项目信息一览
| 适应症 | 卵巢癌 |
|---|---|
| 项目类型 | 肿瘤新药临床试验 |
| 研究阶段 | I期,II期 |
| 年龄要求 | 18 - 70 周岁 |
| 性别要求 | 不限 |
| 体重指数 BMI | 18 - 28 |
| 给药方式 | 静脉输注,每3周一次,剂量按体重(如2.4mg/kg),直至进展或不可耐受毒性 |
| 所在地区 | 湖南 |
| 研究中心 | 长沙、济南、武汉、郑州、乌鲁木齐、重庆、西安、兰州、贵阳、昆明 等 |
| 招募状态 | 招募中 |
| 信息更新 | 2026-08-26 |
项目简介
ADC类
≥18岁,铂敏感复发卵巢癌/输卵管癌/腹膜癌,末次含铂化疗后≥6个月进展,ECOG 0-1
药物作用机制
QLS5132的作用机制:其抗体部分与肿瘤细胞表面CLDN6结合后,ADC被内吞进入细胞,随后连接子裂解释放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类载荷,抑制DNA复制导致肿瘤细胞凋亡。此外,载荷可能诱导免疫原性细胞死亡,激活抗肿瘤免疫应答。该机制对CLDN6阳性的实体瘤具有靶向杀伤作用,同时减少对正常组织的损伤。
入组条件
主要入选标准
- 参与研究的每例参与者须符合下列所有入组标准:
- 1.参与者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ICF),能够理解和遵循研究的要求。
- 2.签署ICF当日年龄≥18周岁,男女不限。
- 3.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PS)评分为0~1分,并且在首次给药前2周没有恶化。
- 4.最小预期生存期大于12周。
- 5.经组织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实体瘤参与者(需提供明确诊断所需关键性免疫组化[IHC]/肿瘤细胞表型/基因检测结果),具体各队列要求如下:
- 剂量探索阶段:
- 队列1A和队列2A:
- •经组织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铂敏感复发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参与者,同时满足:①疾病进展或复发距离末次含铂化疗完成≥6个月;②不适合接受再次减瘤手术,或参与者拒绝减瘤手术;③对于已知合并BRCA1/2突变的患者,需满足既往接受过PARP抑制剂治疗或不适用PARP抑制剂治疗。
- •其他充分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有效标准治疗,经研究者评估可能从研究治疗中获益的晚期实体瘤参与者。
- 队列3A:
- •经组织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铂敏感复发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参与者,同时满足:①疾病进展或复发距离末次含铂化疗完成≥6个月;②不适合接受再次减瘤手术,或参与者拒绝减瘤手术;③对于已知合并BRCA1/2突变的患者,需满足既往接受过PARP抑制剂治疗或不适用PARP抑制剂治疗。
- •经组织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铂耐药复发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参与者,满足其一:①在末次含铂化疗期间出现疾病进展;②末次含铂化疗完成后基于RECIST v1.1标准的最佳总缓解评价为疾病稳定;③末次含铂化疗完成后的6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或复发。
- •其他充分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有效标准治疗,经研究者评估可能从研究治疗中获益的晚期实体瘤参与者。
- 队列4A和队列5A:
- •充分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有效标准治疗、经组织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实体瘤,优先推荐晚期胃癌/胃食管交界处癌、晚期非小细胞肺癌(NSCLC)或晚期子宫内膜癌。
- •其他充分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有效标准治疗,经研究者评估可能从研究治疗中获益的晚期实体瘤参与者。
- 注:如参与者拒绝接受标准治疗,经研究者评估接受研究治疗可能获益,与申办者达成一致后可考虑入组,必要时需征求伦理委员会同意。
- 瘤种扩展阶段:
- 队列1B:
- •1B-1(PARPi经治的铂敏感复发卵巢癌维持治疗队列):经组织或细胞学确诊的铂敏感复发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参与者,同时满足:①既往接受过PARP抑制剂治疗或不适用PARPi治疗;②既往接受至少1线的含铂化疗后进展或复发,且目前已完成含铂化疗的治疗阶段,当前/最近的铂类药物治疗至少6个周期(因与铂类药物相关的特异性非血液学毒性[例如神经毒性、过敏反应等]而需要提前终止铂类治疗,则必须至少接受4个周期的铂类药物治疗);③疾病进展或复发距离末次含铂化疗(不包括当前/最近的含铂化疗)完成≥6个月;④经末次含铂化疗后达到RECIST v1.1标准定义的CR或PR)或无临床证据疾病(NED),且有相关记录;⑤在含铂化疗期间以及首次研究用药前,均不应有疾病进展的临床证据(体格检查、影像学检查、CA-125);⑥首次研究用药(第1周期第1天)须在末次含铂化疗给药后8周内进行。
- 1B-2(HRP或不适用PARPi的卵巢癌一线维持队列):经组织或细胞学确诊的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参与者,同时满足:①同源重组修复正常(HRP)或不适用PARPi治疗;②已完成一线含铂化疗,铂类药物治疗6~9个周期(因与铂类药物相关的特异性非血液学毒性[例如神经毒性、过敏反应等]而需要提前终止铂类治疗,则必须至少接受4个周期的铂类药物治疗);③经一线含铂化疗后达到RECIST v1.1标准定义的CR或PR或NED,且有相关记录;④在一线治疗期间以及首次研究用药前,均不应有疾病进展的临床证据(体格检查、影像学检查、CA-125);⑤首次研究用药(第1周期第1天)须在末次含铂化疗给药后8周内进行。
- 队列2B:
- •2B-1(PARPi经治的铂敏感复发卵巢癌治疗与维持治疗队列):经组织或细胞学确诊的铂敏感复发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参与者,同时满足:①既往接受过PARPi或不适用PARPi治疗;②已完成至少一线的含铂化疗,当前/最近的铂类药物治疗至少6个周期(因与铂类药物相关的特异性非血液学毒性[例如神经毒性、过敏反应等]而需要提前终止铂类治疗,则必须至少接受4个周期的铂类药物治疗);③疾病进展或复发距离末次含铂化疗(不包括当前/最近的含铂化疗)完成≥6个月;④经研究者评估不适合接受再次减瘤手术,或参与者拒绝减瘤手术。
- •2B-2(HRP或不适用PARPi的卵巢癌一线治疗与维持治疗队列):经组织或细胞学确诊的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参与者,同时满足:①同源重组修复正常(HRP)或不适用PARPi治疗;②参与者应已由具备卵巢癌诊疗经验的外科医生完成肿瘤细胞减灭术,该手术应遵循GCIG会议共识声明,以实现最大程度的减瘤为目标(无法耐受手术或无法满意减瘤的III期和IV期参与者可以纳入);③疾病进展前不得计划进行减瘤手术;④首次研究用药(第1周期第1天)须在肿瘤细胞减灭术后8周内进行。
- 队列3B:
- 队列3B(HRD阳性卵巢癌一线维持治疗队列):经组织或细胞学确诊的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参与者,同时满足:①同源重组修复缺陷(HRD);②已完成一线含铂化疗,铂类药物治疗6~9个周期(因与铂类药物相关的特异性非血液学毒性[例如神经毒性、过敏反应等]而需要提前终止铂类治疗,则必须至少接受4个周期的铂类药物治疗);③经一线含铂化疗后达到RECIST v1.1标准定义的完全缓解(CR)或部分缓解(PR)或无临床证据疾病(NED),且有相关记录;④在一线治疗期间以及首次研究用药前,均不应有疾病进展的临床证据(体格检查、影像学检查、CA-125);⑤首次研究用药(第1周期第1天)须在末次含铂化疗给药后8周内进行。
- 队列4B和队列5B:
- •队列4B-1和5B-1(晚期一线胃癌队列):经组织或细胞学确诊,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复发性或转移性的胃癌或胃食管结合部(GEJ)癌,同时满足:①病理类型为腺癌;②人类表皮生长因子受体2(HER2)阴性;③既往未接受过系统性治疗,或既往接受过新辅助/辅助化疗(单独或作为根治性放化疗的一部分)、并在新辅助/辅助化疗结束(以晚者计)后≥6个月发生疾病进展或复发。
- •队列4B-2和5B-2(晚期一线非鳞状NSCLC队列):经组织或细胞学确诊,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复发性或转移性的NSCLC参与者,同时满足:①病理类型为非鳞状细胞癌(若存在多种肿瘤成分,则按主要细胞类型分类);②目前无证据显示存在敏感基因突变(EGFR/ALK/HER2/RET等)且该突变存在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治疗方案(必须能提供既往基于组织学或细胞学检测的EGFR、ALK、HER2、RET等的检测报告,否则在入组之前需要采集肿瘤组织样本[存档或新鲜的,原发或转移的]用于EGFR、ALK、HER2、RET等的突变状态的评估[可在当地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检测]);③晚期阶段既往未接受过系统性治疗,或既往接受过新辅助/辅助治疗、并在新辅助/辅助治疗结束(以晚者计)后≥6个月发生疾病进展或复发。
- •队列4B-3和5B-3(晚期一线子宫内膜癌队列):经组织或细胞学确诊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复发性或转移性的子宫内膜癌,同时满足:①既往未接受过系统性治疗,或既往接受过新辅助/辅助化疗(单独或作为根治性放化疗的一部分)、并在新辅助/辅助化疗结束(以晚者计)后≥12个月发生疾病进展或复发;②对于局部/区域复发或远处寡转移灶的参与者,需满足无法通过手术或其他局部治疗手段(包括外放射治疗、阴道近距离放疗等)根治,或参与者拒绝手术或其他局部治疗。
- •队列4B-4和5B-4(其他实体瘤队列):其他经组织或细胞学确诊的,经研究者评估可能从研究治疗中获益的晚期实体瘤参与者。
- 根据RECIST v1.1,参与者至少有1个靶病灶。对靶病灶的要求为:未经过照射等局部治疗的、或经局部治疗后明确进展的可测量病灶,基线期最长径≥10 mm6.(如果是淋巴结,要求最大短径≥15 mm);不接受仅有脑和/或骨病灶作为靶病灶。
- 7.能够提供新鲜或存档的肿瘤组织样本(新鲜样本优先,最长可接受首次给药前3年内的肿瘤组织样本,如样本不足,可与申办者沟通后确认是否筛选和入组)。
- 8.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具有足够的器官功能(实验室检查采样前7天内无纠正治疗[包括任何血液成分、集落刺激因子、保肝药等,中药除外]):
- (1)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L;血小板计数≥100×109/L;血红蛋白≥90 g/L;
- (2) 肾功能:血清肌酐≤1.5×正常上限(ULN);对于肌酐水平>1.5×ULN的参与者,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CrCl)≥50 mL/min;
- (3) 肝功能:总胆红素≤1.5×ULN;对于吉尔伯特(Gilbert)综合征参与者允许≤3×ULN,对于肝转移参与者允许≤2.5×ULN;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ULN(Gilbert综合征或存在肝转移时,允许≤5×ULN);白蛋白(ALB)≥28 g/L;
- (4)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
- 9.首次给药前,从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所有可逆性AE中恢复(即≤1级,根据NCI-CTCAE v6.0),不包括脱发(任何等级)、≤2级的周围神经病变、发生其他异常但无临床意义或研究者判断无风险的毒性的参与者。
- 10.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参与者同意在从签署ICF起到末次给药或终止治疗(以晚发生者为准)后6个月内采取合适的避孕措施(参考附录11)且不应该哺乳,同时避免冷冻或捐献卵子;男性参与者同意在从签署ICF起到末次给药或终止治疗(以晚发生者为准)后6个月内使用屏障避孕(即避孕套),同时避免冷冻或捐献精子。
- 11.女性参与者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血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或者满足下列标准之一证明没有妊娠风险:
- •绝经后(定义为年龄≥60周岁和停止所有外源性激素替代治疗后闭经至少12个月);
- 年龄小于60周岁的女性,如果停止所有外源性激素治疗后闭经12个月或以•上,且促黄体激素(LH)和卵泡刺激激素(FSH)水平在实验室绝经后参考值范围内,也可认为是绝经后;
- •曾经接受不可逆的绝育手术,包括子宫切除,双侧卵巢切除或双侧输卵管切除,但双侧输卵管结扎除外。
主要排除标准
- 1. 接受过或正在进行以下治疗:
- (1)既往接受过以CLDN6为靶点的治疗或拓扑异构酶I抑制物类药物(包括相应ADC);
- (2)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细胞毒性化疗、小分子抗肿瘤药或中药抗肿瘤治疗;
- (3)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大分子抗肿瘤药物(如单抗、ADC、免疫治疗等);
- (4)首次给药前4周内参加其他临床试验并使用试验药物;
- (5)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局部放疗,或4周内接受大面积放疗或超过30%骨髓照射;
- (6)不联合贝伐珠单抗者,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大手术;
- (7)需联合贝伐珠单抗者,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较大手术或重大创伤,或7天内经历小手术,或存在未愈合伤口或骨折;
- (8)首次给药前10天内接受全剂量抗凝或血小板抑制药物(预防性用药除外);
- (9)队列4和5首次给药前2周内使用全身性皮质类固醇(>10mg/d泼尼松等效剂量)或其他免疫抑制剂;
- 2. 已知或筛选期发现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癌性脑膜炎(符合条件的稳定无症状脑转移除外);
- 3. 存在需要临床干预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或有症状心包积液;
- 4. 合并第二种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已根治且≥5年无活动、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原位癌等除外);
- 5. 筛选期心电图QTcF>450msec,或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传导异常,或LVEF<50%;
- 6.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严重心脑血管疾病(如卒中、心肌梗死、不稳定心绞痛、心力衰竭等);
- 7. 严重或控制不佳的高血压(联合贝伐珠单抗者收缩压≥160mmHg或舒张压≥100mmHg,不联合者≥180/100mmHg);
- 8. 严重或控制不佳的糖尿病(近期有酮症酸中毒或糖化血红蛋白≥8.0%);
- 9. 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有显著出血症状或高出血风险;
- 10.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发生严重动静脉血栓事件;
- 11. 首次给药前4周内发生严重感染或存在不可控活动性感染;
- 12. 患有活动性或可能复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稳定I型糖尿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等除外);
- 13. 首次给药前30天内连续使用糖皮质激素超过7天或需长期使用者(吸入、外用或生理替代剂量除外);
- 14. 已知活动性乙肝(HBsAg阳性且HBV-DNA≥2000 IU/mL)、丙肝、结核或梅毒感染;
- 15. 哺乳期妇女或妊娠妇女;
- 16. 有严重精神障碍或依从性差无法配合研究者。
以上标准依据项目公开信息整理,最终是否符合入组条件需由研究医生根据体检结果与病历资料评估确定。
开展城市与研究中心
本项目在 25 个城市设有研究中心:
实施单位覆盖:湖南省、山东省、湖北省、河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庆市、陕西省、甘肃省、贵州省、云南省、山西省、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福建省、天津市、河北省、北京市、黑龙江省、辽宁省、吉林省、江苏省、上海市、安徽省、浙江省
关于卵巢癌临床试验
卵巢癌以高级别浆液性癌最常见,BRCA1/2 基因突变状态与 PARP 抑制剂的使用密切相关。铂敏感复发与铂耐药复发人群对应不同的在研方案。
肿瘤新药临床试验:你需要了解什么
肿瘤临床试验是评估抗肿瘤新药或新方案在人体中安全性与有效性的研究。多数肿瘤项目处于Ⅰ期至Ⅲ期,主要观察药物耐受剂量、客观缓解率与生存获益。对于标准治疗失败或缺乏有效方案的患者,临床试验是获得在研新药治疗的重要途径,且试验用药物及相关检查通常由申办方承担费用。
- 入组关键在于病理确诊结果、既往治疗线数、基因或分子标志物状态
- 多数项目要求既往治疗后有可测量病灶,并有足够的器官功能储备
- 入组前需要提供病历、影像与病理报告,由研究者评估是否符合标准
- 参加前需签署知情同意书,可随时自主退出且不影响后续常规治疗
报名流程
| 1. 在线报名 | 填写姓名、手机号、身高体重与意向项目等基本信息,提交后进入项目对接队列。 |
|---|---|
| 2. 初步沟通 | 项目对接人员通过电话或微信确认基本条件(年龄、体重指数、既往病史、用药情况)。 |
| 3. 体检筛查 | 按安排到指定研究中心完成体检与实验室检查,项目方评估是否符合入排标准。 |
| 4. 签署知情同意 | 通过筛查后由研究医生详细讲解方案内容,受试者充分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
| 5. 入住或随访 | 健康人项目按方案统一入住;患者项目按周期到院用药与复查,全程接受医疗监护。 |
| 6. 补助发放 | 按方案约定的节点完成随访后,项目方按标准发放补助。 |
常见问题
这个项目对年龄有什么要求?
本项目要求年龄在 18 至 70 周岁之间。体重指数(BMI)需在 18 至 28 之间。
这个项目在哪些城市开展?
本项目的研究中心分布在长沙、济南、武汉、郑州、乌鲁木齐、重庆、西安、兰州、贵阳、昆明、太原、南昌 等 25 个城市,受试者可就近选择参加。
报名这个项目需要准备什么?
建议提前准备身份证件、既往病历与检验检查报告。肿瘤项目通常还需要提供病理报告、影像学报告与基因检测结果。
这个项目还在招募吗?
根据最新同步信息,本项目状态为「招募中」。名额随时可能报满,建议尽早提交报名信息,具体剩余名额以项目方通知为准。
报名会收费吗?
不会。试药驿站及所有正规临床试验均不向受试者收取任何报名费、体检费或押金。如遇任何名义的收费要求,请立即终止沟通并向平台反馈。
肿瘤临床试验是免费的吗?
多数肿瘤临床试验的试验用药物由申办方免费提供,与研究相关的检查费用通常也由申办方承担。但部分基础治疗、并发症处理或项目未覆盖的费用仍需自理,具体以项目方公布的费用说明为准。
参加肿瘤试验会不会耽误治疗?
项目方案会要求研究医生在受试者病情进展时及时终止试验用药并转入常规治疗。受试者也可在任何阶段自主退出,不影响其接受其他医疗服务的权利。
为什么肿瘤项目要看既往治疗线数?
既往治疗线数反映疾病对现有方案的敏感程度。方案通常规定「既往接受过 N 线治疗后进展」的人群,以保证入组人群的一致性和研究结果的可解释性。
基因检测结果在入组中起什么作用?
部分项目针对特定驱动基因或分子标志物(如 HER2、EGFR、PD-L1 等)设计,需要提供对应的检测报告来确认靶点阳性。没有检测报告时,可能需要先补充检测。
温馨提示
参加任何临床试验前,请确认项目已通过伦理审查并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查询。试药驿站不向受试者收取任何费用,请勿向个人账户转账。如有疑问,建议先咨询研究医生。